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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华匠籍制度下匠户的户籍与应役实态

作者简介:刘永华,厦门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2期,第50-57页。

摘要:明代实行的匠户世袭制度,对民众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一,这一制度为民众社会关系的建构提供了动力和契机。为承担世袭性的匠役,从明初开始,不少匠

户就与没有血缘联系的匠户合充匠户户籍。随着时间推移,匠户内部形成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处理这些关系,负责料理本户服役事务的户首也应运而生。在此过程中,匠户在制度的推动下,超越“原生性归属”的界限,与本无社会关系的其他民众打交道。其二,这一制度拓宽了民众的空间活动范围。明代匠户分为住坐和轮班两种,轮班匠需定期前往指定地点服役,住坐匠除在固定地点应役外,尚需轮流承担繁重的解运任务。为了服役,匠户不得不定期前往政府指定的地区,参与区域性乃至跨区域的空间流动,在此过程中,他们的空间活动范围被大大拓宽了。

明制以业著籍,史称:“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又云:“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其中“匠户二等:曰住坐,曰轮班”,皆世袭。[1]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佐伯有一、陈诗启、范金民、川胜守等前辈学者,都曾先后对明代的匠户制度做过细致的实证研究,考证了这一制度兴废的基本过程及其与商业化的关系。[2]不过,由于史料和问题意识所限,明代匠户的户籍形态,特别是匠户户籍的内部构造问题,他们的讨论基本上没有触及;同时,他们对匠役的考证,重在厘清制度设计,对匠户尤其是在省住坐民匠实际的应役情形则较为忽略。本文在解读两件嘉靖朝四川司法文书的基础上,试对匠户制度下匠户户籍的内部构造与住坐民匠的应役实态进行探讨,并兼及明代赋役制度对民众生活的影响。

一、两件司法文书及案情简介

年前后刊印的《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收入原藏于北京图书馆(现中国国家图书馆)的一批明嘉靖年间(—)四川布政司的司法档案,该书编者以《四川各地勘案及其他事宜档册》为题将这组档案刊出,[3]本文讨论的两件司法文书,就被收录其中。不过,由于这批档案在付印时,原有的顺序已被打乱,编者又未对之进行必要的整理,因此,前页与后页、上栏与下栏的内容常常毫无关联,利用颇为不便。后经日本学者加藤雄三、美国学者倪清茂(ThomasG.Nimick)的整理,这批档案的系统才得以重建。[4]其后,杨一凡、徐立志对这批文书进行了标点、整理,将其收入《历代判例判牍》丛书刊行。[5]本文以杨一凡等对文书的整理与倪清茂重建的顺序为基础,试对这两件文书进行解读。解读之前,先对两件文书记载的案情稍做介绍。

本文解读的第一件文书处理的案子,是嘉靖二十八年()的“狼虣闫王群虎科剥穷丁银两告捉男儿等事”一案,此案的主要涉案人员之一是冯仕秀,故简称为冯仕秀案。①此案的始末是:傅习、傅雄、倪仁等,均为成都府崇庆州新津县人,属匠籍,共同承担一个世袭匠户的匠役。嘉靖二十八年,轮当该匠户解送四川布政司织染局的绢疋到京缴纳。根据本户旧立规例,解送盘缠由该户户众帮贴,而此次的解送任务,则由傅习、傅雄等户众承担。傅习等于本年四月初二日起程,九月初五日到京。在等候承运库检验期间,傅习因盘缠不足,曾向一同乡借银。十二月初,承运库验出他们解送的部分绢疋质量不合格,将其退回。此时,傅习因盘缠不足,已先行返乡,同行的傅雄就向另一位同乡借银,然后就地在一铺户处掉换好绢,最终于次年()二月再次赴承运库缴纳,纳毕返乡。本年三月,同乡因傅习借银不还,赴县衙控告。傅习因所借银两用于办理本户解运事务,便向户众倪仁索银还债,倪仁不允,傅习便将倪仁等告上公堂。县衙差遣快手张敖前往拘捕倪仁,该快手刚好不在,另一名快手冯仕秀就冒顶他名,与两名匠户一同到倪仁家,勒索酒食、脚钱等后,方将倪仁等送县。县衙判决:倪仁应还钱与傅习。倪仁记起之前被傅习辱骂,一时又无力凑足银两,便捏称自己曾帮贴绢疋银两,被人侵吞②,于本年六月告赴布政司。布政司委托成都府办理此事。经审查,府衙做出判决:令该户人众应还清前欠盘缠和傅习等在京所借银两;冯仕秀、傅习、倪仁等,按律各杖七十。

本文讨论的第二件档案的主题,是嘉靖二十九年()的“科揽吓财等事”一案,因此案主要涉案人员是包冬政,故简称包冬政案。③此案的缘起是:包冬政、刘绪、刘正明三人,均为四川布政司织染局机匠,其中包冬政为资阳县人,刘绪为大邑县人,刘正明为金堂县人。刘绪、刘正明因住居窎远,雇募刘绪父亲刘金俸在局服役。嘉靖二十一年(),刘金俸曾拖欠本年帮贴织机银两未完,不过至嘉靖二十七年()包冬政接当织染局小甲时,还清了这笔拖欠银两。两年后,刘金俸病故。嘉靖二十九年六月,包冬政找到刘正明,告知刘绪可能不知其父刘金俸已还清拖欠银两一事,意欲勒索,而刘正明也想借故将自身的部分匠役转嫁给刘绪,于是他们将刘绪告到织染局。织染局因刘正明坚称刘绪应加认织绢疋数,而刘绪又没有进行抗辩,便责令刘绪加认本户绢3疋、多应卯一月。其间包冬政又令刘绪立写递年该出银3两的合同文约,付刘正明收执。本年八月,包冬政、刘绪又借故勒索刘绪白银1两5钱。嘉靖三十年()三月,织染局发现刘正明所在户头欠绢未完,下令刘正明交纳,刘正明坚称这是刘绪的责任,织染局就差衙役罗应前往大邑县拘捕刘绪。罗应到大邑县后,恐吓刘绪,勒索布、银若干。刘绪因并无拖欠绢银,又被罗应勒索,便赴布政司提起诉讼。布政司将此案委托成都府通判审理。经审理,通判查出实情,做出判决:包冬政杖一百,徒一年;刘正明、刘绪、罗应各杖七十。

综上所述,这两个案子均发生于嘉靖年间的成都府,案中虽牵涉到胥吏逼勒民众的渎职问题,但涉及的主要是民众之间因服役产生的种种纠纷,涉案银两也不多,属普通的民事纠纷案。

二、匠户户籍的内部构造

以往对明代匠户制度的研究,侧重探讨的是匠户的类别、匠役的繁重、商品经济对匠户制的冲击等问题,对匠户户籍的内部构造着墨甚少。上文谈及的两个案子,却透露了匠户户籍的若干重要信息,值得深究。

明代的军、匠、灶户,役皆永充。“军户死若逃者,于原籍勾补”;而匠户“死若逃者,勾补如军”。[6]对军户世袭制度,学界已有专论,兹不赘述。[7]相比之下,对匠户世袭制度,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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