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Name}
首页
资阳交通
资阳医院
资阳美食
资阳新闻
资阳房产
资阳天气

案例资阳市实验驾校有限公司与资阳市汽车

驾校经营管理

实用?新鲜?好看

关联公司:资阳市实验驾校有限公司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资阳四星驾校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协和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川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关联律所: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第11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第21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第23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第32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第0条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雁江民初字第号

原告资阳市实验驾校有限公司

被告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

第三人资阳四星驾校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资阳市实验驾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验驾校)诉被告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第三人资阳四星驾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星驾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方民独任审判,于年11月19日、年12月31日、年1月9日、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实验驾校及第三人四星驾校的委托代理人刘天福、张露心、被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实验驾校诉称,年初,四星驾校通过股东会议决定各股东增加投入,要求各股东再投入2台东风车、5台小车。但股东之一的被告以其公司改制,无资金购置车辆投入为由,与同是公司股东的原告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本应当由被告投入的3台小车转由原告投入,同时,原告持有这3台小车对应的相关股份(即被告将3台小车对应的相关股份转让给原告)。且被告于年2月21日召开其公司办公会议形成决议,将相关情况函告四星驾校。再次明确其应当投入的三台小车转入原告投入,其三台小车所占被告43%的股份也一同转让给原告。而被告在四星驾校所持有股份为20%,其中43%随同三台小车转让给原告,所以,被告实际转让其在四星驾校所持股权其股份为8.6%。其后,我司按照公司要求以实物方式(即多投入三台小车)出资到位。虽然,原告实际享有这三台小车在四星驾校8.6%的股东权益,期间原告也多次要求过户,但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完善股权过户手续。年公司出现重大挫折,经营几乎瘫痪,直至年6月以后,才开始慢慢恢复正常经营。为规范公司管理,四星驾校也要求按照实际持股情况规范股权结构,为此,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出具相关手续配合完善股权过户登记,但被告至今仍拒绝履行配合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公司的运行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将其在四星驾校持有20%股权中的43%即8.6%过户给原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实验驾校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

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

证据2:关于共同出资的通知,证明四星驾校股东大会决定,各股东增加投资。

证据3:运输公司办公会议记录和运输公司关于出资教练车到四星驾校的函,证明被告通过公司决议,决定将其在四星驾校股份20%中的43%转让给原告,并将此情况函告四星驾校。

证据4: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已完成受让被告在四星驾校股权的8.6%出资。

证据5:四星驾校董事会议记录(.10.10】和关于尽快完善转让股权过户手续的函,证明四星驾校为了规范公司经营管理,急需明晰股权结构。并函告原被告配合完善股份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仍不予配合。

被告运输公司对原告实验驾校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中两份文件都为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对证据4是四星驾校单方面出的,对被告无约束力;对证据5的证据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据目的,函也是四星驾校单方面出的,对被告无约束力。

被告运输公司辩称,股权转让行为违法,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转让行为违法。被告为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运输公司驾校为该公司的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该公司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根据企业国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可见,仅凭一个函告文件、不公开、不评估、不要一分钱的转让费、不经履z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就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应属于违法行为。

二、被告股权无偿转让给代表被告管理股权的负责人是内外勾结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据()资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第5页记载:“4、关于朱莲在四星驾校存在个人投资的情况说明,年3月1日、年9月8日,朱莲两次以汪杰武的名义投入车牌号为川M×××××学和川M×××××的桑塔纳轿车贰辆到实验驾校”朱莲以汪杰武的名义占有的二个车的股份正是被告转让出去的三个车股份中的二个车的股份。朱莲是被告委派到四星驾校去代表被告参与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朱莲,这实际是内外勾结侵吞了国有资产的行为。综上所述,为了不让违法行为合法化,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保护国有资产免受损失,对违法转让行为应于撤销,被告现已申请上级政府部门依法撤销我公司与实验驾校的43%的股权的转让行为。四星驾校设立时,四星驾校要求运输公司出资7台车,但在入股时四星驾校人为的设置条件,不让川M×××××学、川M×××××学和川M×××××三台教练车入股四星驾校公司,川M×××××学教练车虽然转入四星驾校,但只营运并承担所有费用,却不占股不分红利。原告主张的股权比例是错误的。四星驾校从来未按四星驾校说的比例分过红利。

被告运输公司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

证据1: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主体身份。

证据2:()资刑中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主张的实际车主是朱莲,原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3:资阳市雁江区交通运输局的文件《关于纠正资阳汽车运输公司转让四星驾校股权行为的通知》,证明目的是为了证明原、被告双方转让股权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应该予以撤销。

证据4:年5月21日资阳市雁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调查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股权转让情况的函》,证明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原告实验驾校对被告运输公司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中虽然实际车主是朱莲,但朱莲是以原告的名义投入的车辆,对外都是实验驾校的名义。原告实验驾校和朱莲是内部的问题,不影响原告实验驾校作为适格的原告。对证据3的质证意见,雁江区交通局无权作出此决定,是一个无效文件,就算是一个有效的文件,但任何行政机构的文件不能对抗生效判决确实的事实。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

因为:1、该局以什么身份和什么法律依据来做出这样一个认定。2、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不适用本案讼争事件。因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生效时间是年5月1日,而本案涉及的股权变化是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法律只能在施行后方能生效的原则,经信局号函依据年5月1日生效的法律去判断年发生的事情,显然实用法律错误。3、关于这里谈的股权转让事实,不属于股权的转让,属于投资未到位的一个股权的调整。只是当事人自己认知的一种股权转让,而从法律上看并不是真实意义上的股权转让,事实是被告放弃投资导致的一个股权变化。所以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第三人四星驾校对被告汽车运输所举的证据质证意见与原告实验驾校的意见相同。

第三人四星驾校辩称:

一、原告实验驾校与被告运输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客观事实。原因是当时第三人四星驾校为了保证基本运营,决议由各股东投资7台车辆,但股东运输公司以其公司困难等理由,只投入2台东风大车、2台小车,决定将另3台小车的投入出资权及相应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实验驾校公司。第三人四星驾校收到实验驾校投入的3台小车,实验驾校享有其相应股东权益。

二、实验驾校与运输公司的股权转让未能及时过户,事出有因。两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在四星驾校的权利享有及义务承担都是按照股权转让之后的实际占股比例实施的。要求尽快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因运输公司不配合,才引发本案纠纷。

三、关于原告实验驾校提交部分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说明。因四星驾校年出现重大变故,受到刑事立案侦查追究,公司资料原件已被检察院反贪局依法调取入卷,故确实无法出示原件。

第三人四星驾校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

证据1:第三人的身份证明。

下面的几组证据是同原告所举的证据相同,主要是证明未完成股权转让原因是被告不配合。

证据2:关于共同出资的通知,证明四星驾校股东大会决定,各股东增加投资。

证据3:运输公司办公会议记录和运输公司关于出资教练车到四星驾校的函,证明被告通过公司决议,决定将其在四星驾校股份20%中的43%转让给原告,并将此情况函告四星驾校。

证据4: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已完成受让被告在四星驾校股权的8.6%出资。

证据5:四星驾校董事会议记录(.10.10】和关于尽快完善转让股权过户手续的函,证明四星驾校为了规范公司经营管理,急需明晰股权结构。并函告原被告配合完善股份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仍不予配合。

证据6:()资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该判决是生效的文书,其中第三页的倒数7-13行对股权转让做了非常明确的确认及文件原件的去向。

被告运输公司对第三人四星驾校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到5和第一次庭审的质证意见相同,(对证据3中两份文件都为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对证据4是四星驾校单方面出的,对被告无约束力;对证据5的证据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据目的,函也是四星驾校单方面出的,对被告无约束力。)证据6的证据目的有异议,只能证明原告主张的实际车主是朱莲,原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

原告实验驾校对第三人四星驾校所举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实际车主是朱莲是原告的内部问题,与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没关系,在一审的刑事判决书中也有说明。

对原告所举的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工商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关于共同出资的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运输公司办公会议记录和运输公司关于出资教练车到四星驾校的函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合法性不予确认。对情况说明、四星驾校董事会议记录(.10.10】和关于尽快完善转让股权过户手续的函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被告所举的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资刑中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资阳市雁江区交通运输局的文件《关于纠正资阳汽车运输公司转让四星驾校股权行为的通知》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不予以确认,对年5月21日资阳市雁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调查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股权转让情况的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第三人四星驾校所举证据第三人的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关于共同出资的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运输公司办公会议记录和运输公司关于出资教练车到四星驾校的函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合法性不予确认。对情况说明、四星驾校董事会议记录(.10.10】和关于尽快完善转让股权过户手续的函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资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运输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运输驾校)是被告运输公司的分支机构。年4月21日,实验驾校、资阳市协和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川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公司各自以实物3台车出资发起设立四星驾校,实物出资金额15万元,每台车评估5万元,所占股权份额均为25%,注册资本60万。同日,被告运输公司委派时任法定代表人朱华勋、朱莲到四星驾校行使其股东权利。朱华勋为四星驾校的董事,朱莲为四星驾校的监事。年6月1日四星驾校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11月10日资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公司受让了资阳市协和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资阳市协和实业有限公司从四星驾校退出。年四星驾校公司又吸收了金富陪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开始以现金15万元投入四星驾校,后投入7台汽车到四星驾校,其投入的现金15万元即被退回。此时,本案第三人四星驾校的股东变更为5个,即本案原告实验驾校、资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市驾校)金富公司、重庆川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驾校)、本案被告运输公司、资阳市金富培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富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5万元,股东各占股份20%,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此后,工商登记的股东及所持股份份额未再变更。

年2月16日,第三人四星驾校发出一份关于共同出资的通知“各位股东:经股东大会研究决定于年2月18日上午9:00将共同出资的教练车,东风车2台(全车长9米),小车5台(含桑塔纳、富康、捷达),开到总校验收,如逾期不到将作自动放弃处理”。年2月21日,被告运输公司召开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关于四星驾校出资问题,该会议记载:根据四星驾校股东会议决定,公司已投入总校东风车2台、小车2台,尚差3台小车。公司现无资金购车投入,影响总校正常经营,难以达到总校要求。决定:公司以仅有的2台东风车、2台小车出资到四星驾校,其余差3台车的股份转让给实验驾校。被告运输公司以资市运司()11号函发送给四星驾校“四星驾校有限责任公司:资四驾校()字第号通知已收悉,我公司目前正处于改制阶段,无资金购置车辆投入,实难达到股东会议投入2台东风车、5台小车的要求。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为不影响总校的正常经营,我公司所属驾校以现有的2台东风车、2台小车作为出资投入,其余3台小车的股权(即43%)转让给资阳市实验驾校。特此复函,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并加盖运输公司和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公章。年8月19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资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以下事实:“朱莲系国有公司派驻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年2月21日,运输驾校私下将其在四星驾校25%股份中的43%转让给实验驾校(四星驾校股份的10.75%),后朱莲以汪杰武的名义取得该部分股份的三分之一(四星驾校股份的3.58%)。转让后实验驾校持有四星驾校32.17%的股份,运输驾校持有四星驾校14.25%的股份,朱莲持有四星驾校25%股份,但各股东股权仍为25%。”“年9月8日,四星驾校各股东追加投资后,实验驾校持有运输驾校在四星驾校的20%股份中的43%(四星驾校股份的8.6%),朱莲以汪杰武的名义持有该部分股份的二分之一股份(四星驾校股份的4.3%)。变更后,实验驾校持有四星驾校24.3%股份,运输驾校持有四星驾校11.4%股份,朱莲持有四星驾校4.3%股份,石油驾校、市驾校、金富公司各持有四星驾校20%股份,但各股东股权仍为20%。”同时相关证据证实“朱莲两次以汪杰武的名义先后投入车牌号为川M×××××学和川M×××××的桑塔纳轿车贰辆到实验驾校,以实验驾校的名义投入到四星驾校统一经营和教学管理,经营成果的分配按实验驾校投入到四星驾校训练车辆的数量,该车所占比例获得分配份额,该车所获成果分配,由实验驾校参与四星驾校分配,再由实验驾校分配给汪杰武。”

年10月8日,四星驾校出具了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年初,我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各股东增加对公司的投入,要求各股东再投入2台东风车、5台小车。但股东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以其公司改制,无资金购置车辆投入,实难达到公司股东会议投入要求为由致函我公司,称其只能以现有2台东风车和2台小车作为出资投入。其余3台小车的股权43%(43%:即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在资阳四星驾校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中的43%,实际转让股份为8.6%)转让给资阳市实验驾校。其后,资阳市实验驾校有限公司以实物方式将其受让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8.6%的股份(即对应投入的三台小车)按照公司要求已出资到位。其投入车辆为小车3台:车号分别为川M×××××学、川M×××××学、川M×××××学。特此说明。”并加盖四星驾校公章年10月10日,资阳四星驾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记载“目前其余的股权基本得到了大家的认同,主要是汽车运输公司和实验驾校在年转让的8.6%股权的问题还混乱不清,现在希望两位股东,应尽快理清相关信息,争取在10月15日以前顺利完成公司的变更”。被告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怡林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年10月11日,第三人四星驾校向被告运输公司发出了尽快完善转让股权过户手续的函。

在审理过程中,资阳市雁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调查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股权转让情况的函“雁江区人民法院:资阳市实验驾校有限公司于近期起诉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要求公司将持有股份43%过户与资阳市实验驾校有限公司。根据起诉内容,我局庚即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函告如下。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为区属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关于‘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的规定,经我局调查,资阳市汽车公司在转让其股份时未向我局申请报批,该转让行为无效。此函。年5月21日”并加盖资阳市雁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公章。

另查明,目前第三人四星驾校共有投资车辆35台,其中,被告运输公司出资4台,原告实验驾校出资10台。年10月25日,原告实验驾校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其在四星驾校持有20%股权中的43%即8.6%价值6.45万元过户给原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汽车运输公司的企业性质属于国有独资公司,依法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管理规定。年2月21日,作为股东的被告运输公司按第三人四星驾校股东会要求各股东应投资东风车2台、小车5台的决定将其本应由自己投资入股的3台小车的股权放弃投资而转让给股东实验驾校,该放弃并让与投资事项,依法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资阳市雁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任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审理过程中,资阳市雁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调查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股权转让情况的函》中明确认定被告汽车运输公司在转让其股份时未向其申请报批,认为违反了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其转让行为无效。本院认为,被告运输公司放弃并转让投资股权的行为至今未获得其作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可,并且取得被告该转让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之一系被告运输公司委派到四星驾校去代表其参与管理的负责人,该行为违反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被告运输公司放弃投资股权并将该股权转让给原告实验驾校的行为无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将其在四星驾校持有20%股权中的43%即8.6%(价值6.45万元)过户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资阳市实验驾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资阳市实验驾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届“全国驾培行业股份制改造、并购重组与区域整合交流会”将于11月8-10日在厦门召开

重点交流内容如下:

(一)当前驾培市场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及应对策略

(二)驾培行业的区域整合和跨区域资本运作、兼并收购

(三)驾校股份制改造的条件及方法

(四)驾校股权激励模式与操作实务

(五)驾校有意产权出让/受让方等投融资供需双方见面对接洽谈

秘书处:李老师-

驾校经营管理投稿

邮箱:

qq.







































治疗白癜风第一的医院
北京白癜风权威医院


转载请注明:http://www.ziyangzx.com/zyfc/16607.html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