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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中院关于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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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妥推进破产企业处置工作,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细则》,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决定增补部分中介机构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在资阳市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异地机构在资阳市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向本院提出入册申请。

(一)清算公司

1.在资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具有法律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具备经营管理经历的专职从业人员总计不少于10名,并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工作;

3.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

(二)律师事务所

1.在资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执业三年以上,或者虽然核准执业不满三年,但有从事过破产清算业务相关人员三人以上;

2.拥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且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

3.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

(三)会计师事务所

1.在资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执业三年以上;

2.拥有三名以上合伙人,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并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

(四)外地中介机构的申报条件已被纳入其他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异地中介机构,具备优良的声誉及办理破产案件业绩,在资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的,也可以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特别提醒:本次增补,仅增补部分中介机构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原已入选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无须重新提供入册申请书及相应材料。

二、禁止申报情形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未满三年;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三)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管理人责任,或从管理人名册除名未满三年;

(四)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五)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本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本次管理人名册暂限于社会中介机构入册。

三、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二)章程;

(三)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注明在本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律师人数及执业时间;破产清算所分别注明具有双重资格的人员数,以及在本机构执业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及相应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专职从业人员办理过破产相关案件的业务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处罚或者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七)近期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情况;

1.律师事务所,受企业委托办理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名称及诉讼文书编号目录。受聘于企业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名称、起始时间、律师姓名等目录。

2.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会计师姓名等目录。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完成司法鉴定情况,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鉴定人等目录。受聘于企业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名称、起始时间、注册会计师姓名等目录。

3.破产清算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或事务所的专职从业人员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企业的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负责人姓名(律师、注册会计师各一人)等目录;其中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委托机关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人员姓名等目录。

(八)近期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文章,刊物名称、年份,期数,起始页码、作者姓名及文章复印件;

(九)开户银行及帐号;

(十)办公场地证明。自购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租赁的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外地中介机构申报的,在提供前述资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其已被其他人民法院编入管理人名册和其在资阳市范围内依法设有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料。

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程序

编制管理人名册的评审工作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装处负责具体工作。

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公告申报期限届满前,向行装处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3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行装处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人在接到行装处补正材料通知后2日内必须交齐或补正材料;不补报材料或逾期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本次管理人评审范围;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入册机构审查。可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排除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确定初审名册,并在相应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入编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审定后的名册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本院外网网站上正式公布,同时报省高院审批,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职责及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自愿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年9月5日。申报表可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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