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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栖霞市委书记、市长被免职!
安全事故迟报30小时≈草菅人命!
来源:南方传媒书院
作者:陈安庆(南方传媒书院创始人)
官员自利VS乌纱帽自保,保住了吗?
安全事故迟报30小时≈草菅人命!
迟报,就是与人民为敌!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该企业对22条鲜活生命的漠视,无异于草菅人命。与人民为敌,国法必不容!
每一条生命背后都是一个家庭!
纸是包不住火的,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面子,血肉模糊!
山东栖霞市委书记、市长被免职!
在笏山金矿事故迟报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年1月15日,媒体披露了山东官方的通报,鉴于在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事故迟报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山东省委决定,免去姚秀霞同志栖霞市委书记职务,免去朱涛同志栖霞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按程序办理),配合事故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年1月10日,山东烟台栖霞市西城镇正在建设的五彩龙金矿发生爆炸,导致了在井下工作的22名工作人员被困。
由于涉事企业迟迟通报,一直在事故发生大约30个小时之后才进入省市县一体化应急救援工作程序,该企业和当地官方由于迟报缓报,这也让救援工作的难度,加大了。
那么迟报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
由于开采金矿会导致该地的地质结构变得疏松,因此在发生第1次塌方后,在这迟报的30个小时里可能会发生第2次塌方。
这样就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人员伤亡,那么被掩埋在矿井下的矿工,会面临的什么样的情况?
迟报,会让他们的生命受到威胁,本来可以救的,也难救了!
发生事故后最佳救援的黄金时间是在24小时之内,但是相关企业将这个事故上报时,已经30个小时了,救援实际上已经错过了最佳救援黄金时间。
这让遇难者以及遇难者的家属们承担巨大的心理压力,社会舆论,一片问责之声。
当地官员和该企业的负责人,不想把这件爆炸事故闹大,他们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用钱来解决问题,却没想到这件事,被媒体曝光在网上。
无奈之下才被迫在30小时,不得不上报。
这一切,似乎太迟太迟,虽然目前已经五天了,官方正在救援,但是可能会造成非常惨痛的代价,希望他们可以得以救援。
我们不禁陷入深深的思考中!
用纸包火,只会玩火自焚!毋庸置疑,一直以来我们认为——只要政府或责任部门监管到位,企业就不会发生事故。
所以,查找每次事故原因,基本都会涉及“安全监管不到位”。
这一次,也难以逃脱这个怪圈。
思想上的安全狭缝、责任“跑冒漏滴”,官员自利,企业自保,逃避责任。国家有关法律对迟报、瞒报事故有严厉的惩罚规定。
试图他们天真的认为,可以侥幸逃脱舆论和审视和社会的谴责,这个事故名义上是迟报,实际上是瞒报未遂。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超过法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扩大了瞒报事故的范围,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扩大到所有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即罚款,对其罚款的幅度也作了进一步规定。
山东这起安全责任事故,表面上是天灾,其实是人祸。
事故发生后不是抢时间争取救援力量,而是“争取时间”将事故“大事化小”,企图逃避处罚。直到藏不住了,才向上级政府部门“求救”。
一桩事故背后,是无数次平时见惯不惊的麻木、敷衍累积的结果。
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
侥幸和逃避,自保自利,保乌纱,脱罪遮掩心态,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可能爆炸。
法制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不够强。
没有将自己的工作上升到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高度上来,不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在为人民谋利益上。
很多事故发生后,地方官员为保住乌纱帽,反而为事故责任单位遮掩打掩护,包庇纵容后将其作为捞取好处的特权。
政治站位不高,立场不坚定。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发生事故后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责任严重缺失。
纸,是包不住火的。
天灾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人祸则是引发天灾的诱因。
只有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守住安全生产红线。
法律保障是宏观,措施细化是微观。
但关键靠落实,措施可靠、管理得力、真抓实干、处罚严厉才有效。
彻底根除“人祸”,安全生产才能实现,官员自利自保,迟报瞒报,或与企业官商勾结,最终只能酿成了血淋淋的悲剧。
每一起安全事故,都是以巨大的财产损失为代价,每一位遇难者,罹难者,都连着一个个家庭难以承受的悲痛。
告诉官场那些自利自保者,安全与事故一票否决,迟报瞒报,绝不会有好下场。
安全事故中责任方媒介传播中,大众的叙事逻辑,几乎是一边倒的谴责和愤怒,也就是对责任方和当地负有责任的官员,进行道德性诉斥。
但是,这似乎远远不够,真正靠谱的还是倒逼官方严查,严惩,用法律来惩处他们,绝不能轻饶!
要问责一大批官员,起到典型示范作用,才有威慑力,震慑性!
与民间舆论场问责声浪高亢形成对比的是,官媒的报道视角在此阶段的议程设置,则更多的侧重维稳。
事故发生——救援情况——官方组织救援,或者是事故发生——官方救援——救援情况。
央视和当地官媒对这起严重责任事故报道的基调是灾难,其主题是救援。
叙事结构背后,表达一种维稳意识,在官方和官媒看来,社会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安全事故与这个结构意识是冲突的,但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此时调查安全责任事故,定会引起社会的恐慌,对地方官场的稳定产生一种冲击。
所以当地官方和官媒在新闻报道叙事话语,对其进行表达和传播的过程中,安抚安全事故对大众形成的冲击心理,救援是主要议程设置。
官宣的报道希望维护稳定,通过救援报道,缓解民间愤怒,但是公众是不好糊弄的,他们认识的很清楚,他们希望官媒对责任方的问责报道,不能缺失。
拒绝鸡汤,不能让严惩和问责的“缺席”!失职追责,必须要跟上!
违法必查,必须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查出背后是否有官员在其中有干股,保护伞,权力寻租等问题!
目前,法律还存在着对安全事故责任人惩治不严,法律规定不细,伸缩性太大等缺陷。
事故发生后,各监管部门应负有什么样的责任,法律上的规定还不太明确。党纪、政纪和行政处罚虽然也有一定的惩罚作用,但比起刑事手段来还是显得威慑力不够。
现实中,司法机关出于压力和各方面的因素对渎职案件嫌疑人打击不够,惩治不严,或者降格处理,案件进入到审判程序后,法院对多数的渎职犯罪被告人也大多被判免刑或缓刑。
有些地方官员和安监人员,认为司法机关的处理,只是走过场而已,从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客观上助长了渎职犯罪的发生。
违法成本低,得不到严惩,起不到震慑作用!所以才会心不在焉,胆敢迟报!《刑法》明文规定有责任事故犯罪,然而在现实中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追究甚少,究其原因:一是安监部门未向公安机关移送。二是公安机关未引起高度重视,该追究的未追究。
不用严刑重法,是治不了官员的轻慢病的!
另外,这些人之所以胆子这么大,也是平时群众认识不够,主动举报少的原因。对渎职犯罪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人民群众知之甚少,对其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对这类犯罪的主动举报甚少,使得当地官员和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缺少了人民大众的监督,客观上助长了渎职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在事故调查中,要严查迟报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否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情况?
是否涉及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材料?
在官方调查中,是否存在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事故真实情况或者资料的?
在事故深查中,是否存在?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谁出的主意拍板要迟报,涉嫌瞒报的?谁给他的胆子,胆大包天?
要依法进行严惩,问责要有力度,要让人民群众满意。
要形成对责任事故犯罪出重拳的高压态势,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发生。
要严查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行为,发现一起就要处理一起,不能手软!
在发生安全事故后要做到查不清谁渎职不放过、查不实渎职责任人相关责任不放过。
对经查确有渎职行为事实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决给予严惩!
另外一些问责的官员,不能再搞免了后,很快复出的“带薪休假”那一套了,如果很快复出,难免被人民群众认为是假问责!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这些为出了问题的问题官员们,以后的复出保留了条件。
被问责主要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撤职四种,从年中国内地首开“问责”之风后,至少已有数千名官员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但其中绝大多数在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复出。
官员复出已成为潜规则、成为惯例。
官员被问责后,多久可以复出呢?你可能想象不到,最快的也就一周,还有几天的。
比如年8月18日,四川简阳市所属的地级市资阳市决定,因违规批地,给予简阳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段成武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市长岗位,然而仅一周后,段成武就被任命为资阳市财政局局长。
实际上,被问责官员复出,大多数都是悄悄进行的,在未经公示、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神秘复出的。
而且披露官员复出的,往往不是有任命权限机关的任用公示,而是媒体的报道,或者是复出官员新上任后,在网上的工作信息。公众对官员复出,基本上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被问责官员复出,相当于一个污点干部的重新任用,这个干部理应有更好的工作业绩,至少应当经过较长的时间,让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些有污点的干部很快复出。
比如江西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率队在机场拦截欲赴京接受采访的拆迁户家属、医院抢夺死者尸体,情节十分恶劣、后果十分严重,但他们被免职后复出的理由是“根据两人的表现和特长重新安排任职”,这种理由对公众毫无说服力。
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被撤职后仅几日,就复出并长期担任该县县长助理一职。洪洞县组织部部长郭景旭表示:“王振俊此前从乡镇上来的,对于工业特别熟悉,这样的官员不用就是浪费人才啊。”
这种复出理由,显然决不会被公众所认同。
官员变相复出,或为了平息公众愤怒,或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监督,不少被问责官员,表面上没有复出,但事实上早已复出。用“某项目负责人”、“某园区负责人”之类,不会引人注意的“虚衔”做幌子,而在实际上赋予他们与原职位相当的权力。
比如对于“石首事件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报道,当地官方迅速否认,称原石首市委书记钟鸣现在荆州纪南城遗址公园项目筹备组,负责前期调研工作,无明确任何职务,原公安局长唐敦武现任荆州开发区党委委员,负责一个园区工作。
从名义和形式上看,石首事件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确实没有违反有关规定,两位官员并未原级别复出。但这仅仅是表象,实际上他们拥有与原职位相当的权力,负责着与原职位相当的工作,享受着与原职位相应的福利。
所以,对于那些玩忽职守,重大渎职的官员,一旦被查出涉嫌犯罪的,该逮捕的坚决逮捕,该移送法院审判的,坚决移送法院审判,不做降格处理。更不能搞假问责,真复出那样的操作了!
只有形成严惩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强大法律威慑力,以儆效尤,才能有效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再次发生。
(传媒智库—南方传媒书院创始人陈安庆)
陈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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