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补某、杨某生、代某、李某陈、陈某、李某、郑某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贩卖、运输毒品获取主要经济来源,并共同故意实施多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抢劫、容留他人吸毒、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安岳县城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补某为首要分子,杨某生、代某、李某陈、陈某为骨干成员,李某、郑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雁江区人民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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