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先签不平等补充协议?
开发商被约谈
年2月11日,消费者范先生到资阳市消委会办公室投诉,称其在春节期间花50余万元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却要求先签定不平等的补充协议再签主合同,请求消委维权。经查,消费者范先生于年12月份在资阳某楼盘选中了一套90余平米的房子,各种优惠后单价约元/平米。年2月6日,该楼盘售楼部通知范先生交款签合同,范先生当场缴纳了购房全款50余万元,以及房屋维修基金余元。在缴完购房款之后,开发商却说当天只能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购房主合同因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在休假,备不了案,等春节过后再签正式合同。范先生仔细阅读这个补充协议,发现了很多不合理、显失公平的条款,如:“出卖人可能根据融资需要会将该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无须再次通知买受人,由出卖人自行依法办理抵押即可……”、“无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是否超过3%,也无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还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均根据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据实结算房价款”。范先生当场拒绝签订该补充协议。年2月11日,范先生再次打电话询问售楼部是否可以只签主合同不签补充协议,开发商称必须签补充协议。资阳市消委会会同市场监管局合同监督管理部门仔细阅读了补充协议,第一时间与该楼盘开发商联系,指出其补充协议中设置的部分条款涉嫌违反《合同法》和《消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消费者设置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纠正。但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协议是经过公司律师团队研究过的,不存在法律方面的瑕疵,对消费者的诉求公司不予满足。面对开发商的强硬态度,资阳市消委先后约谈了开发商有关负责人和其律师团队,对协议进行法理分析,并通过媒体,以《买房得先签不平等补充协议?资阳这家开发商霸道》为题,对经营者涉嫌违反《消法》《合同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披露,《成都商报》《四川手机报》《四川3·15消费维权网》以及当地主流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同时,将投诉案件以诉转案移送资阳市市场监管局,并参与联合调查。根据调查事实,资阳市市场监管局向开发商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最终促使开发商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并对已售出的多套商品房协议进行了整改。古稀老人购物上当
消委维权全额退款
年3月1日,家住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马鞍村六社的消费者杨先生来到资阳市消委会办公室投诉,称其花元购买的一台智能机器人是“三无”产品,无法正常使用,与商家协商退货被拒绝,请求维权。经查,杨先生年11月份在一电视购物频道广告中看到一则某品牌智能机器人广告,觉得很喜欢,就通过广告上面的购物电话订购了一台。年1月28日,杨先生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只有说明书、保修卡,无产品合格证、无生产厂名厂址、也无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杨先生按照说明书进行了连接操作,但却连接不上,语音也不通。于是通过销售电话联系对方要求退货,对方拒绝了杨先生退货要求,称只能换货。在杨先生再三要求下,对方称过了春节后再说。春节过后杨先生再打销售电话时已无法接通。消委会工作人员对该产品进行了连接测试,证实确实无法正常使用。随即与电视购物广告销售热线联系,向其宣传《广告法》《消法》《商品三包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指出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最终,销售商答应为消费者退货退款。3月9日,消费者杨先生收到了销售商退货款元。农民买到不合格钢筋
消委维权获赔6.5万元
年4月12日,安岳县通贤镇的李先生到县消委会投诉,称其年12月在通贤镇经营者康某处购买了一批钢材和水泥修建房屋,在使用一热轧带肋钢筋时,稍用力一弯钢筋就断了,怀疑质量有问题,请求检测钢材质量,确保建房质量安全。
4月16日,安岳县消委会委托安岳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到李先生自建房工地上现场查看了解情况,并对投诉钢筋进行抽样检测。4月17日,钢筋原材力学性能检测报告结论为重量偏差不合格。
5月14日,安岳县消委会协调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通贤镇人民政府、通贤镇建管所、通贤市场监管所组成调解小组调解此投诉,但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分歧意见过大,当日未达成一致意见宣告终止调解。
事后,调解小组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请通贤镇人民政府牵头协调处理此事。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康某经营不合格钢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次调解,7月10日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康某赔付李先生6.5万元,并赠送水泥5吨作为补偿。
高价售锅起纷争
消委调解平众怒
年7月8日,安岳县来凤乡的群众向该县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有商家在粮站门口销售节能锅,实际与宣传不符,部分消费者要求退货,商家不予退换,双方发生了纷争。安岳县消委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商家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等,其销售的“免火再煮锅系列”不锈钢锅具有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在销售过程中,该商家向群众免费赠送礼品,同时夸大宣传该“免火再煮锅”的节能效果,以元一口锅的价格买一赠一进行销售,近60位消费者购买了此锅。在消费者发现所买锅与宣传性能不符要求退货时,商家却以其各种证照齐全,买卖自由为由坚决不退。经工作人员调查,其所售不锈钢锅的性能与宣传的节能效果确实不符,且销售价格比市场售价高出许多倍。县消委工作人员一边极力安抚消费者的情绪,一边针对该商家的不实宣传行为进行普法教育。最后,经调解,商家同意全额退款,近60位消费者得到了3万余元的货款。信用卡购房被拒
消费投诉获支持
年9月16日,资阳市雁江区消费者李某来到资阳市消委会办公室投诉,称其在资阳某楼盘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并交纳定金2万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以消费者交款使用信用卡为由,拒签购房合同,并且不退定金,遂请求消委维权。
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仔细阅读了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发现其所列条款中,并没有明确消费者交款方式,开发商没有理由拒绝消费者以信用卡刷卡方式交款。
消委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与开发商售楼部联系,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根据了解证实消费者所投诉情况属实。经工作人员向售楼部有关负责人宣传《消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指出其认购协议条款中存在的问题,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该售楼部负责人表示立即整改,并通知消费者到现场刷卡交款,签订购房合同。
物业违法收费
被罚1.2万
年9月,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安岳某住宅小区业主投诉,称安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失效的发改局批复收费许可文件,继续收取物业费,同时擅自收取业主“公用电费”,请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接投诉后,安岳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安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年12月22日至今,对安岳某住宅小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物业费,该公司将收费文件《安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信合尚都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的请示批复》(安发改函〔〕号)和《收费许可证》对外公示,对小区业主按每平方1.40元收取住宅物业管理费和按每户每年36元“公用电费”。该批复收费许可文件已于年8月14日过期(有效期暂定二年)。同时,该公司收取“公用电费”无收费依据,属违法行为。
该物业服务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三)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对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元培训班无老师
消委调解退学费
年10月,家住雁江区的消费者陈女士打投诉热线投诉称,自己给娃娃报的兴趣班很“崴”,交了几千块钱,却根本没上几节课,自己要求退钱,老板还不同意。
接投诉后,雁江区莲花市场监管所和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刻联系当事双方了解核实情况。据了解,年年初,消费者陈女士到雁江区家乐福一琴行给女儿报了古筝培训班,交了元学费,琴行赠送了她一台古筝。在随后的古筝培训中,琴行频繁更换老师,没过多久,就彻底没老师上课了。琴行告知陈女士,由于培训老师水平达不到要求,古筝培训班停办。陈女士要求琴行退款,琴行按已上课时核算,可以退元,如果陈女士愿意把赠送的古筝一起退还,可以退给她元。但陈女士要求琴行退还元,双方在退款金额上存在分歧。
消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向琴行宣传《消法》有关规定,指出此事的主要责任在琴行一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后,多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沟通协调,最终琴行和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由琴行退还陈女士元学费,陈女士退还该琴行赠送的古筝。
房地产公司违规发布广告被罚10万年11月6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安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有封建迷信内容,要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查处。
接举报后,安岳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安岳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销售其开发的楼盘,委托成都某广告设计公司制作了销售广告,并通过实体广告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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