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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阳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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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城阳区总部经济发展,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引导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城政发[]10号),结合城阳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扶持标准(一)加大总部企业的引进力度1.在城阳区新引进且经认定的实缴注册资本万元(含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不高于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自认定后次年起三年内兑现到位。

2.新引进且经青岛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青岛市政策规定,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市级贡献总额的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市级贡献总额的25%给予补助,由市、区两级按体制负担;在此基础上,再按照前两个年度产生贡献区级剩余部分的%给予补助,后三个年度分别按照产生贡献区级剩余部分的60%给予补助。新引进且认定的其他总部企业,按照前两个年度产生贡献区级部分的%给予补助,后三个年度分别按照产生贡献区级部分60%给予补助。

3.新引进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城阳区无自有办公用房,且自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经认定后按入驻人数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元的一次性补贴;或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经认定后按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元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实际自建、购置或租赁面积,补助资金三年内兑现到位,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二)加强总部企业的培育力度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对注册资本增资的,每次增资按照增资实缴额度的1%给予不高于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自认定后次年起三年内兑现到位。

5.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强”“中国强”“中国软件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强”的,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奖励。

6.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亿元、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万元、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

(三)加大对总部人才的扶持

7.对总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城阳区人才系列政策规定执行。培育优秀总部企业家,优先安排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外出考察和学习培训,鼓励支持总部企业高管担任城阳区经济顾问或在群团组织兼职。

8.加大总部经济宣传推介,举办各类沙龙、观摩活动,开展企业间交流,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城阳区总部经济的发展。

二、扶持范围

经区认定并在申请年度符合总部企业相关奖励条款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青岛市城阳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青岛市城阳区总部企业奖励资金认定申请表》(附件2)。

2.总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控股投资或被授权管理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具有向注协报备后的防伪页,或类似的防伪、报备印鉴等,下同);申请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奖励的,需要提供近三年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集团总部及在青岛市的分支机构完税证明(完税证明的口径为年度实缴口径,非税款所属期口径,不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款、退税、滞纳金和罚没收入)。

5.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中可以体现出增资事项),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进账单;

6.申请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按房产交易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企业缴纳社保人数证明或工资发放证明。

7.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责任承诺书。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5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城阳区,不改变在城阳区的纳税义务。

(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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