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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资府办发〔〕61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办法》《资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资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办法》、《资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1月9日

资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保障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资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确定城市园林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规定绿地界线。

第六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把规划绿线划定作为规划编制的专项内容。规划绿线在城市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具体划定,并在规划报批程序中同时报批。各县(市、区)城市绿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划定,按法定程序报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属于《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范围的城市绿地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核准后的现状绿线,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控制图则,设告示牌。规划绿线同批准的规划一并公布,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并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绿地布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它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所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限期拆除。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务、城管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资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园林城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阳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绿地,指城市规划区内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主要是指绿地范围内的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护栏、围墙、园路、硬质铺装、花台、沿石、园灯、园林雕塑及其他景观建筑等。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政府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园林科研和学术活动等工作。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维护必须按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进行管理。

第七条资阳市规划区范围内旅游、宗教、文化等风景名胜地及各种自然景观的园林绿化工作,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资阳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体现城市园林艺术性,并突出地方特色。

第九条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具备条件的单位都应进行垂直绿化,提倡在工程建设中,利用地形进行护坡绿化。

第十条资阳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城市绿化的义务。鼓励单位、公民栽植纪念林,认养绿地,并挂牌或冠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编制完善资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地块的绿化用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后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和城市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城市绿化需要时,占用单位、个人必须腾退占用的绿化用地。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第十五条积极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凡生态公益型园林和社会资金建设的绿化项目,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依法减免各种费用。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扩建、改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区改造、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旧居住区改造、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城市新建居住区绿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机关、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新建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七)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要逐步实现园林绿化资源的全社会共享。大力推进城郊大环境绿化,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一般按每侧30—50米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项目建设,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城镇主干道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15厘米的高大乔木,其它道路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12厘米的树木。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九条由财政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和公园绿地的新建、改造等工程,应当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第二十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规划,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施工。基建工种竣工后,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完成绿化工程。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的第一植树季节内,必须完成绿化种植任务。对未完成任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对限期内不能完成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组织绿化专业队伍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规定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比例建设附属绿地。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建设、管护资金来源:

(一)由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绿地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负责建设、管护的防护绿地等城市园林绿地,由同级财政安排。

(二)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综合开发工程配套的绿化项目,由改造和开发单位负责,并根据有关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列支所需的园林绿化建设费。

(三)属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内的绿化项目,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属本条(一)(二)(三)项外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绿化项目由权属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二)附属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开发单位负责建设。

(四)江河两岸管护区、湖泊周围的绿化,属于河道、湖泊主管机关管理范围的由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属于城市公共绿地、市政道路的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江河、湖泊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实施。

(五)风景名胜旅游区的绿化,由主管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组织生产绿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城市园林绿化苗木生产基地。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设区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

城市绿化使用引进种苗,种苗必须按规定经过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四川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兴建或捐资、助资兴建营利性的或非营利性的城市公园绿化。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和管护实行以下分工:

(一)已移交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的城市园林绿地园林绿化管理设施,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未移交的由各产权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

(二)各单位的附属绿地,由责任单位负责日常养护管理。

(三)居民小区内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居住区内的居民负责日常维护。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开发区按规划已建成的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做好其责任范围内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害)虫防治等养护工作和保洁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钉、拴、刻划、攀折树木,穿越绿篱。

(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割草等。

(三)堆放、晾晒、抛撒物品。

(四)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搭棚建房,拴牲畜,圈围树木,停放车辆。

(六)焚烧物品,燃放鞭炮,放火等。

(七)随意取土、挖砂、采石、筑坟等。

(八)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养宠物、种植农作物等。

(九)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十)其他损坏树木、损害景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城市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建册、建档、编号、挂牌。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城市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损毁、砍伐、移栽城市古树名木,因城市古树名木危及安全确需迁移时,按照《资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因建设和树木抚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须按规定报批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在规划设计前,必须核实原有植被状态予以保护,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应当在报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一并报批。

因线路、管道、路灯、广告牌、路牌等市政设施建设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

施工中确需移植树木,建设单位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承担所需费用,经批准后方可迁移。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获批准。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已落实迁入地点。   (三)已落实养护措施。   (四)迁移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第三十三条下列树木严格控制砍伐:

(一)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区及防护绿地的树木。

(二)城市干道行道树。

(三)具有景观价值的树木。

(四)胸径在三十厘米以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的或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第三十四条修剪公共绿地上树木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不得毁坏树木。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树木生长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的。

(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的。

(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因前款事由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树木自然生长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主管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树木的养护单位按照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限期修剪、处理,修剪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1米。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3米。

(三)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距离执行《—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四)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倒的,养护单位应及时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需按规定赔偿绿地权属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绿地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严禁在城市绿地内进行商业性开发建设,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商业摊点,确需设置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数量、范围、期限。设置临时商业摊点,不得占用草坪、绿篱及绿化设施,不得影响游览。占用城市绿地造成花草树木、绿化设施损坏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其它各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分别按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规划、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资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资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的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按树种、树龄和名贵程度划分为一、二级。凡树龄在年以上或者树种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它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林业、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资阳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档、设立标志等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单位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地归属的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

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和水库、河道管理单位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变更古树名木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六条古树名木是国家保护性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或认养古树名木。捐资人、认养人可以根据捐资保护或认养约定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技术规定,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负责管护的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发现生长不良及枯竭现象,养护单位及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及个人应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危及安全必须采伐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古树名木的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将保护档案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原则上由古树名木管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市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排险抢救、复壮等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对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的费用,由移植单位或个人承担。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园林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实施移植。

第十二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等。

(四)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铺装硬化,兴建临时建设设施,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及排放有害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六)在古树名木集中的林区开展打鸟、集会、演出等活动,擅自进入禁封的林区。

(七)在树冠外侧5米内新建建(构)筑物或者在树冠外侧3米内埋设地下管线。

(八)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办理有关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手续时,对于影响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建设工程,应按照管理职能,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整治措施不力,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对有关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对资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胸径在40厘米以上的黄葛树(榕树)、樟树、小叶榕、枫杨、桉树、柳杉、水杉、栾树、大叶女贞、白杨、喜树、朴树、臭椿、香椿、刺槐、苦楝、榆树、青桐等同径级的乡土树种;胸径在30厘米以上的银杏、松树、楠木、柏树、皂桷树、天竺桂、桑树、乌柿等同径级珍稀树种;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桂花、罗汉松、紫薇、茶花、梅花、油桐等特有名贵花木的保护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资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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