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效遏制酒驾、醉驾、肇事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近日,资阳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年下半年全市被处以终生禁驾的8名驾驶人名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其中,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的被“终生禁驾”5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被“终生禁驾”2人,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被“终生禁驾”1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上8名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今后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都不能重新报考驾驶证取得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的,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处罚。
公安交警部门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朋友以此为戒,主动加强交通安全文明养成,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行车、安全出行,共创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以下为禁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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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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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罗军华于年10月2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川M牌照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刘为芝、全春花、吴斌、罗杰文、王伶俐,由乐至县高寺镇香泉向高寺镇老街村方向行驶,行至S线至香泉1km+m处,车辆驶出路左外侧翻,致刘为芝、全春花当场死亡,罗军华、罗杰文、王伶俐、吴斌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经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军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军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罗军华不服,提出上诉后,经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例二
年1月15日22时许,曾亮酒后驾驶川M牌照小型轿车行驶至资阳市雁江区板永路66km+m处时,因超速行驶和观察不周,与行人余长文、何丽琼相撞,致余长文、何丽琼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亮在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情况下驾车逃离现场。
经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曾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曾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
案例三
年1月18日19时许,尹世龙饮酒后驾驶川A牌照小轿车,搭乘陈桂军由资阳市雁江区成渝高速入口方向驶往国道方向。当行至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好客来副食店”外时,因操作不当,尹世龙驾车与邹平停放在路边的川K牌照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致使货车侧翻于刘秀东停放在路边的川M牌照小型轿车上,并造成货车内的驾驶员邹平、行人毛群受伤,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尹世龙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邹平、刘秀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尹世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四
钟波于年2月9日下午17时许,驾驶川A牌照自卸低速货车搭乘周丽娟由安岳县向乐至县方向行驶,行驶至G线km+m处时,货车右前部与同向行驶在前,骑自行车的戚朝华相撞,致戚朝华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钟波驾车离开现场。戚朝华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波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戚朝华不负此事故责任。
经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钟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五
肖春斯与年2月7日14时许,驾驶QJ—F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妻子王艳、女儿肖某由乐至县天池镇向乐至县宝林镇方向行驶、行至乐至县天池镇二环路国防基地门口道路时,与行人欧祖礼相撞,致欧祖礼受伤,肖春斯将欧祖礼背至公路旁绿化带后驾车逃离。同日16时56分,欧祖礼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肖春斯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春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六
年3月11日18时许,吴雪飞驾驶川M牌照小轿车搭乘妻子刘敏、妻弟刘根祥等人,由资阳市雁江区丰裕镇七星村出发往资阳城区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8km+m处时,吴雪飞因操作不当、违规超车,与相对方向驶来的胡学中驾驶的川M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胡学中倒地受伤。吴雪飞因自己当天中午喝了酒,担心被交警查处其系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让刘敏自称是川M牌照小轿车驾驶员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吴雪飞则随同已到达现场的救医院救治。胡学中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经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吴雪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雪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七
年4月11日记23时许,被告人曾令国驾驶川A牌照小型轿车并搭乘贺平,由安岳县华严镇经资资路往资阳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资资路25km+m处时,又与操作不当与同向行人被害人刘凤云相撞,造成刘凤云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令国逃离现场。
经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曾令国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被告人曾令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八
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曾德超驾驶川M牌照越野车,由资阳市雁江区春天半岛方向驶往雁江区文博园方向,当车行至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资阳市公安局外红绿灯路口左转弯时,因观察不周与在非人行横道过马路的王茂菊相撞,造成王茂菊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曾德超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茂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曾德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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