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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资阳市审计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资府办发〔〕29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资阳市审计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审计机关人力资源改革,充分履行审计职责,提高审计效率,促进资金节约和规范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审计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5月5日

资阳市审计局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审计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关于购买社会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经本审计机关行政首长批准的其他事项应单独研究处理外,如因人员不足或在岗工作人员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完成审计项目任务需要时,可以购买社会力量参与或辅助工作,主要包括:

(一)购买审计、会计、工程造价咨询、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或信息技术、勘查、鉴定、检测等专业技术单位服务,通过接受委托参与审计工作;

(二)购买审计、会计、财政、金融、税务、信息技术、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服务,通过接受聘用(派遣、商借)参与审计工作。

(三)购买文秘、档案管理、机关事务或审计事务处理等辅助人员服务,通过聘用(派遣)参与审计工作。

第三条 除经本审计机关行政首长批准的其他事项应单独研究处理外,购买的社会力量应根据审计组分工和安排,参与下列但不包括受法律和政策限制的具体审计事项:

(一)查阅、分析审计对象送审的资料;

(二)鉴定、勘查审计方案确定的实物;

(三)参与对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的询问、谈话;

(四)参与审计组会议;

(五)参与审计取证;

(六)制作实施方案、工作底稿、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

(七)计算机技术运用;

(八)档案整理、审计文书制作等辅助工作;

(九)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购买

第四条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本审计机关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同时按照《资阳市财政局中共资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工作的函》(资财函〔〕7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备案。

第五条 审计购买社会力量的承接主体分为机构和自然人。

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审计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自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违法违纪记录;

2.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相应技能;

3.年龄在18周岁至7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按程序向机构和自然人购买服务

向机构购买服务应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建立备选库的方式实施。

机构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计算机软(硬)件公司、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等。其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分审计库和复核库并分别采购,审计库备选机构接受审计机关委托,或经过审计机关同意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业主单位委托,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审核工作;复核库备选机构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审计库机构受托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库机构业绩突出的可转入审计库。

自然人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和审计辅助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通过公开招选建立的备选库中选择的方式实施,审计辅助人员通过人事劳动部门劳务派遣的方式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内部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常年工作任务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需要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审计辅助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聘请机构或人员参与的事项、机构或人员的数量、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经费预算等事项。申请经审计机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审计机关人事部门审核登记并提出意见,经审计机关总审计师和分管人事工作的行政领导签署意见,并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行政领导报审计机关行政首长或提请行政办公会研究审定。

因特殊原因,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临时增加社会力量或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审计机关使用社会力量的部门提出申请,报机关分管领导、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签后送机关行政首长审定。

第八条 审计机关内部各部门(单位)使用的社会力量只能从审计机关采购的备选机构库、建立的备选专业技术人员库和劳务派遣人员中选择。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力量中的机构委托工作时,必须签订委托合同;使用专业技术人员时,须与被使用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向其所属法人组织商请同意;使用审计辅助人员时,须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服务合同。合同由审计机关人事部门统一签订。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协助审计时间和范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廉政、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自然人,应当要求其回避。

三、管理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审核或复核等工作的机构以委托合同为基础进行管理,审计机关项目所涉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开展情况的检查和督导。

审计机关内部各部门(单位)应当将所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担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所用专业技术人员的督导和结论性意见的复核,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对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审计的人员有权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相应扣减劳务费用。

审计机关内部各部门(单位)应当对所使用的审计辅助人员安排出详细的工作任务计划,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有效保证其工作质量,对不称职或不能胜任的人员有权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相应扣减劳务费用。

审计机关内部各部门(单位)应当对所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审计辅助人员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考勤、考核,做好工作记录,加强管理。审计机关人事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所使用的机构或自然人在审计实施中,根据授权,享有审计法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外)、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力。审计机关应根据其所担负的工作出具具体的身份文书。

审计机关所使用的机构或自然人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机构或自然人如实反映情况的,机构或自然人可越级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所使用的机构或自然人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不得截留、遗失、复制,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所使用的机构或自然人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机关各使用机构或人员的部门(单位)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机关各使用机构或人员的部门(单位)应当对其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鉴定,并报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后送审计机关人事部门,审计机关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的审查意见并经审计机关分管财务的领导审签的意见办理费用结算。

四、纪律和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所使用的机构或自然人参与审计工作,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以及本审计机关执行的其他各项纪律和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所使用的机构或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信息用于不当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统一领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五、经费

第十八条 购买社会力量经费纳入审计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审计机关财务部门应充分了解各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所需购买社会力量的情况,准确精细地编制预算。

第十九条 费用结算。

购买机构的费用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予以结算。

购买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劳务费用标准由合同或商请函约定,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属于法人组织委派的在职人员的,应支付给法人组织。

审计辅助人员费用按照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结算。

从下级审计机关抽调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不支付工资性费用。

第二十条 费用结算由审计机关财务部门统一实施。

审计机关各使用社会力量的部门(单位)分别按照使用机构的委托合同、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审计辅助人员的劳动合同、工作记录提出应支付的费用金额,填写《购买社会力量费用结算表》,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机关分管领导审签后,连同合同履行情况和服务质量的考核情况送机关人事部门审核,经机关财务部门对财务要素审查后,由机关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予以支付。

经审计机关行政首长批准的采用其他方式使用的审计辅助人员,根据合同约定,按上述流程办理费用结算。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资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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