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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强戒所原副所长受贿61万元,一审获刑

资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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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雁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四川省资阳强制戒毒所原党委委员、副所长、四级高级警长邓刚涉嫌受贿一案,被告人邓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被告人邓刚的违法所得58万元,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邓刚在担任所在单位党委委员、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成都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谋取利益,在资阳强戒所办公室、成都、绵阳等地,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吴某峰等人现金共计61万元和手机、电脑、蓝牙音响等财物、赃款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其他物品使用报废后丢弃。

其中,年,被告人邓刚在资阳强戒所信息化建设项目中为四川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年春节前,医院医院附近收受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某的现金3万元。年上半年,邓刚担心事实败露,在成都市郫县的一家茶楼退还其现金3万元。

雁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刚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邓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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